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爲確保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安全、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審計署
文 號:審辦辦發[2008]107號
頒佈時間:2008-04-30
實施時間:2008-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爲確保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安全、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審計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審計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膠捲、磁帶以及其他電子存儲介質等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具體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編輯整理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
第三條 審計署辦公廳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審計署相關業務司(局)、保密辦等爲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責任單位。
第四條 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堅持準確、客觀、謹慎、穩妥的原則。
第五條 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
(二)審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
(三)審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四)審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六條 審計署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基本程序爲:
(一)在製作或編輯整理政府信息時,應當同步審查該政府信息是否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屬性,並註明理由。同步審查意見由該政府信息製作或編輯整理機構提出。
(二)對審計署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派出審計局提出公開的涉及審計業務的政府信息,審計署相關業務司(局)應進行第二次審查。必要時,審計署法制司應對該政府信息產生或形成的過程是否合法合規進行審查。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審計署保密辦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涉密審查。
(四)審計署辦公廳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爲依據,審查相關單位確定的政府信息屬性是否準確、理由是否充分,並彙集整理審查意見。
(五)審計署辦公廳應及時將彙總意見提交審計署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最後審定。
第七條 審計署辦公廳在組織保密審查時,認爲政府信息確定的屬性不準確、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請相關單位重新確定屬性。
第八條 審計署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祕密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保密局確定。
第九條 審計署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祕密以外其他免予公開情形的,應當報國務院辦公廳確定。
第十條 已公開的信息衍生後續的政府信息對外公開前,應重新按本辦法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形成後,審計署辦公廳應當按照政府信息的屬性將其編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按規定對應當公開的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對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手續或保密手續不完整而公開的,以及未通過審計署辦公廳而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所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審計署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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