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海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海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8月14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佈,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爲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範基礎測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和維護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四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結合本省實際,組織編制本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南省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自治縣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應當與省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相銜接,省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成果能夠滿足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工作需求的,不得重複測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組織實施,並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送、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抄送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體系,制定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啓動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採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八條 基礎測繪設施屬於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拆除、侵佔。
基礎測繪設施遭受毀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修復,確保基礎測繪活動正常進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等相關部門、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保守國家祕密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屬於國家祕密的基礎地理信息的安全。
第十條 基礎測繪項目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依法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維護與國家測繪基準相統一的全省現代測繪基準;
(二)建立、維護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三)統籌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組織實施全省基礎航空攝影,提供航空航天遙感影像分發服務;
(四)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五)組織實施全省地理國情監測;
(六)建立、維護與更新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七)建立、維護與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其分發服務系統;
(八)組織實施省域內大比例尺海岸帶測繪、重要港灣水下地形測繪和海島(礁)測繪,建立、維護與更新省海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九)編制全省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十)組織實施省級基礎測繪應急保障;
(十一)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測制和更新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維護與更新市、縣、自治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市、縣、自治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其分發服務系統;
(五)測繪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更新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除組織實施上述基礎測繪項目外,還應當統籌獲取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和基礎航空攝影,提供航空航天遙感影像分發服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部門在審覈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衛星影像採購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反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認爲可能造成重複測繪的,應當書面向有關部門提出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意見,避免重複測繪。
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採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四條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與所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具有良好的市場信用記錄,並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對其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由項目批准部門組織驗收,或者由批准部門委託法定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更新週期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一)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改造或者複測週期不得超過5年;
(二)1︰10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更新週期不得超過5年;
(三)優於1米分辨率影像圖1年更新1次,重點地區的優於0.2米分辨率航空影像圖5年內應當至少更新2次。
重點開發區域、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及時更新。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推動全省基礎地理信息資源整合,促進地理信息與行業信息融合,依託省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有關部門以及電力、鐵路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交換和共享。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進行地下管線測量,並將地下管線測繪數據匯交至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納入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維護省“多規合一”信息數字化管理平臺,統一全省各類規劃空間參照體系、數據格式和標準規範,提供規劃服務保障。
第二十一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軍隊有關部門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反饋備案人。
第二十二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符合要求的數據接收、處理、存儲、傳輸、使用安全保障制度,並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範和指導。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已建成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測繪地理信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基礎測繪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開展基礎測繪項目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移動、損毀、拆除、侵佔基礎測繪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覈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衛星影像採購項目時,未徵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造成重複測繪或者財政資金浪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進行地下管線測量,不匯交地下管線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相關法律、法規已設立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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