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貿易調整援助辦法
上海市貿易調整援助辦法
《上海市貿易調整援助辦法》是爲構築與更高水平開放相匹配的經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符合本市實際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和《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等規定製定的。
頒佈單位: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文 號:滬商規〔2021〕7號
頒佈時間:2021-10-24
實施時間:2021-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爲構築與更高水平開放相匹配的經濟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符合本市實際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對外貿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和《上海市推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貿易調整援助,是指企業因受外部歧視性貿易政策、對外貿易突發和異常情況、進口嚴重衝擊等貿易環境變化嚴重影響,出現生產經營困難、員工大量流失等情形,通過支持其開展貿易調整,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的制度。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企業和單位開展的與貿易調整援助相關的預警指導、援助申請、援助審覈、援助評估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協調機制)
市商務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以下簡稱“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建立貿易調整援助協調機制,共同做好貿易調整援助的統籌指導和重大問題的研究協調等工作。
市商務委做好本市貿易調整援助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等工作。市財政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做好資金保障等相關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貿易調整援助相關工作。
第五條 (創新探索)
本市支持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虹橋商務區等創新探索符合本區域實際情況的貿易調整援助方式,成效顯著且適宜推廣的,在全市範圍內複製推廣。
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可以在各區域自主探索貿易調整援助方式過程中給予指導、協助和支持。
第二章 預警與指導
第六條 (產業安全預警體系)
市商務委推動建立相關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等多主體參與的產業安全預警體系,監測分析外部歧視性貿易政策、對外貿易突發和異常情況、進口嚴重衝擊等貿易環境變化對本市經濟發展及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
第七條 (信息共享)
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及時共享本系統、本領域內受外部貿易環境變化影響的企業情況,包括相關經濟運行情況、貿易波動情況、就業變化情況等。
行業組織積極發揮公平貿易行業工作站作用,及時跟蹤、報送行業內企業遭受外部貿易環境變化的影響情況。
市商務委在綜合各方面信息基礎上,通過產業安全預警體系及時識別風險併發布預警信息,爲貿易調整援助的實施、評估等提供參考。
第八條 (信息通報)
對於預警中發現的行業、企業共性需求和難點問題,市商務委會同其他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及時開展調查研究、瞭解受影響情況,並通過產業安全預警平臺向行業、企業通報。
第九條 (組織指導)
支持本市行業組織、商協會等發揮中介橋樑作用,綜合運用產業安全預警信息,組織指導企業開展貿易風險防範、應對經貿摩擦案件、申請貿易調整援助等工作。
第三章 援助方式與申請審覈
第十條 (對象和條件)
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因受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因素影響,在年度範圍內主要產品產銷量、產銷額、利潤等主要生產經營指標下降一定比例或員工出現一定比例離職的,可以向市商務委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
第十一條(自主調整)
鼓勵本市企業通過調整市場佈局、提高生產效率、完善風險管理等方式自主開展貿易調整,積極應對貿易環境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援助範圍)
本市貿易調整援助範圍主要包括:產品新市場推廣、新品牌打造等市場佈局和銷售策略調整;產品技術改進、綠色低碳轉型等貿易質量和生產效率提升;市場風險管理、合規體系建設等貿易風險防範和內部機制完善等方面。
援助範圍將根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因素變化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援助方式)
根據本市貿易調整援助範圍,市商務委可以委託行業組織、商協會、專業機構等通過提供專業諮詢、技術指導、專業培訓等服務方式對企業的貿易調整給予技術援助。
企業開展的貿易調整符合援助條件和援助範圍,且具有調整成效的,可以就與調整相關的產品檢測和認證、市場開拓和法律諮詢等服務費用申請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除外情形)
企業因市場需求減少、消費模式變化、產品(技術)迭代或自身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不屬於貿易調整援助支持範圍。
第十五條 (援助申請)
市商務委會同相關單位定期發佈貿易調整援助申報指南,申報指南主要包括申報要求、援助標準等內容。
企業應當根據申報指南向市商務委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並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援助審覈)
市商務委收到企業貿易調整援助申請後,及時組織申請審覈、形成審覈建議並實施相關援助。
第四章 援助評估
第十七條 (效果評估)
市商務委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定期對受援企業的生產經營恢復情況、援助效果等開展評估。
第十八條 (效果運用)
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充分運用評估結果,持續完善本市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化解貿易安全風險,補足發展短板,穩定產業鏈供應鏈,促進本市貿易高質量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市商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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