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臨時停車開門致騎行人傷殘,法院判決傷者獲賠300餘萬元
“一輛載客出租車臨時停車,在車內乘客下車時,有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撞上出租車車門,造成騎行人一級傷殘……”記者日前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因雙方就賠償數額協商未果,該事件中的原告騎行人王女士將被告汽車公司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二被告向王女士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300餘萬元。
王女士訴稱,2017年4月,汽車公司司機張某駕駛的出租車臨時停車,乘客下車開門導致當時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王女士摔倒受傷。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出租車司機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女士認爲,汽車公司與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起訴要求汽車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因事故發生的各項費用共計70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張某駕駛A汽車公司出租車載客,在其臨時停車、車內乘客下車時,適有王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出租車車門接觸,造成王女士受傷,兩車損壞。事故因張某臨時停車時未緊靠道路右側造成。張某發生交通事故且未保護現場,破壞原始現場,僞造事故後兩車位置,故交管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王女士住院多日。本案審理過程中,經王女士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關對王女士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鑑定,結論爲王女士爲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爲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20年。
法院審理後認爲,此次事故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因事故發生時張某系汽車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爲,故就王女士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仍有不足的部分汽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針對護理費問題,海淀法院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及相關規定,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標準支持其3人護理的護理費,根據王女士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在本案中暫確定護理期限爲5年,從受傷起開始計算。對於後續護理費用,王女士可待實際發生後再行主張,但最長不超過20年。最後,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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