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刷30萬信用卡買奢侈品,沒錢還款跑路了,法院竟然讓我還
老婆刷30萬信用卡買奢侈品,沒錢還款跑路了,法院竟然讓我還
隨着經濟水平的提高,人們的消費需求日益增加,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的人羣越來越大,可以說日常刷卡消費已經成爲常態。
但由於信用卡存在透支額度,也就是允許持卡人“先消費,後付款”的重要特徵,在對持卡人的消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存在過度消費導致無力還款的風險。
且由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嚴重的甚至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
我們曾處理過幾起因信用卡透支導致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其中一起較爲特殊,因其還涉及了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問題。
2018年1月1日,白小姐和黑先生登記結婚。
婚後,白小姐在多家銀行辦理了多張信用卡,且經常透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購買名牌服裝、高級化妝品等。
同年9月,白小姐收到多家銀行通知,要求她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透支款項,共計30餘萬元。
白小姐爲了逃避還債,更換了自己的手機號碼,並獨自一人跑到外地打工。
銀行在無法聯繫到白小姐的情況下,將黑先生告到法院,認爲白小姐透支的款項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黑先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信用卡透支被銀行追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爲此,另一方需要償還嗎?
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是要看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具體到本案中,黑先生應當向法院申請調取白小姐信用卡消費的對賬明細和相關單據等資料,證明白小姐透支的款項,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白小姐的個人債務,自己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認定信用卡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時,判斷標準主要是,信用卡消費是否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爲共同債務。
如果有證據表明,透支信用卡的錢,是一方用於購買個人奢侈品,或者償還個人賭博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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