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件的證據種類是什麼?
一、醉駕案件的證據種類是什麼?
醉駕案件的證據種類是書證、物證、人證等。《刑法》第133條之一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主要包括四種情形,即: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司法實踐中較爲常見的情況,這類案件曾被稱爲最簡單的刑事案件,可就是這類刑事案件,在公訴階段審查證據時卻遇到諸多問題。筆者結合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和情況,就此類公訴案件的部分證據審查提出一些見解和方法。
二、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證據種類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證據總體分爲: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共計八大類。本文重點闡述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中的特定書證和鑑定意見的審查。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中,沒有被害人陳述這一類證據。主要原因是:
其一,此類案件沒有被害人(指具體的、被故意犯罪行爲所侵害的對象)。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而危險駕駛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對於過失犯罪,以其造成的結果作爲立案追訴標準是符合法律邏輯的;而對於故意犯罪,則不必然要求以其所造成的結果作爲立案追訴標準。如果認定危險駕駛罪存在被害人,則必然會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規制的行爲發生衝突,從而引發道德風險。例如:如何區別行爲人駕車在鬧市無目的地撞擊他人與行爲人醉酒後駕車在鬧市無目的地撞擊他人兩種行爲。
其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決定,如果因爲醉酒駕駛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可以適用其他處罰更重的罪名予以規制。當然,筆者也在反思,如果不認爲此類案件中存在被害人,則存在實際在醉酒駕駛案件中受到人身、財產侵害的人的權利如何救濟的問題。
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審查
通常來講,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的證據數量比較少,但是,越是以少量的證據來證明一個特定的事實,並要求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就越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處理醉酒駕駛類型的案件,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偵查,而在這個過程當中就需要蒐集儘量多的一些證據,能夠證明確實存在醉酒駕駛這種情況,因爲只有酒認定爲醉酒駕駛之後,才能夠按照危險駕駛罪對此進行相對性的處罰,這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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