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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免責條款

租賃合同免責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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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訂立免責條款嗎?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訂立免責條款。合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對方有義務遵守法律認可的免責條款。格式條款就是合同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訂好的條款,而且該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和對方協商。擬定格式條款的出租人有義務以一種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責任條款,例如,應當在合同中用不同顏色或者黑體字來列印免責條款,或者在訂約的時候向承租人說明存在這個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