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2.02W
《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 包圍、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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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客觀方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利用電子資訊傳輸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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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概念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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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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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概念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