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概念
擾亂公共秩序罪2.24W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是指利用資訊網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或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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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的認定
代替考試罪通常認為屬於對向犯,類似於重婚犯罪,刑法規定了同罪同罰,對於犯罪既遂的認定適用同一標準。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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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領域和要害部門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裝置、設施(含網路)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儲存、傳輸、檢索等處埋的人機系統。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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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概念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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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債務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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