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構成要件
軍人違反職責罪2.24W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的特定身份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侵犯武裝部隊武器裝備的所有權,並積極追求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所有權、部隊對武器彈藥的裝備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軍職人員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下列情形:
1、未經請示報告批准後出賣、轉讓武器裝備;
2、為取得相應財物及其他物質利益,出賣轉讓武器裝備;
3、其他違反規定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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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武器裝備罪概念
遺失武器裝備罪,是指軍職人員遺失武器裝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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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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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傳、假傳軍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釋出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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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謊報軍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所有參戰的軍人,但主要是擔負報告各種軍事情況任務的通訊、偵察、機要、監聽、破譯等人員。這些人員擔負著向上級報告軍情的特殊職責。其他軍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擔負警戒任務的哨兵,發現敵情故意隱瞞不報或者作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