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犯罪物件,包括三種:
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導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訊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裝置、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
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裝置。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訊、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
三是軍用通訊,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通訊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資訊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訊、有線電通訊、光通訊、運動通訊、簡易訊號通訊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行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裝置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只要屬於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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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概念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是指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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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量刑標準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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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如果不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以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構成本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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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七條[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二)明知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