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的認定
一、區分投降敵人和被敵俘虜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投降敵人是主動的,被敵俘虜則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敵人前具有自動放下武器的情節,而被敵俘虜時已不具備使用武器進行抵抗的條件。如因彈藥耗盡、武器毀損、嚴重傷病、極度疲憊而無法使用武器進行抵抗被敵人俘獲的;或者遭到敵人突然襲擊,措手不及未能使用武器進行抵抗而被敵人抓獲的,都屬於被敵俘虜,而不應認定為投降敵人。即使被俘後叛變,積極為敵人效勞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而應適用《刑法》第108條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二、區分投降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投降罪是通過放下武器,屈服於敵人的方法達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戰時臨陣脫逃罪是通過脫離戰鬥崗位、逃避參加作戰等方法達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在具體案件中,投降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可能會出現犯罪競合現象,如部隊正在陣地上與敵人作戰,行為人貪生怕死,扔下武器逃離陣地,向敵人投降。對這種情況,一般應以投降罪論處,因為行為人臨陣脫逃的目的是為了向敵人投降,而且如果沒有其他嚴重情節,以投降罪論處也符合對想象競合犯以較重的罪名論處的原則。但是如果由於行為人臨陣脫逃投降敵人的行為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因戰時臨陣脫逃罪對這種情節的法定最高刑要重於投降罪的法定最高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屬特定情節,其法定刑另當別論),則應以戰時臨陣脫逃罪論處,否則將違背對想象競合犯以重罪論處的原則,造成罰不當罪。
三、區分投降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1、投降罪只能發生在戰場上,特別是敵我雙方短兵相接、面臨戰鬥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自動放下武器,而投敵叛變罪主要發生在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一般也不是在面臨戰鬥的情況下,如部隊正在休整、待機或者轉移途中,沒有遭遇敵人的時候,所以行為人不存在放下武器的行為。
2、在犯罪的主體上,投降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參加作戰的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投降罪迫於敵人的武裝壓力,貪生怕死,背棄自己的政治命令,屈服於敵人,而投敵叛變罪則是出於信仰動搖、政治變節而投靠敵人。如果行為人蓄謀叛變投敵,在戰場上積極尋找機會,直接投靠敵人的,不宜定投降罪,應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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