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罪立案標準
妨害司法罪2.48W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犯罪地點限於開庭審理案件的法庭內。從犯罪的結果看,必須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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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擾亂法庭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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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員,如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如記者、編輯以及其他掌握不應公開的案件資訊的人等其他自然人,同時相關媒體和其他釋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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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概念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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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報復證人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