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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是什麼?

一、長春市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是什麼?

長春市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是什麼?

長春市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是按照長府發〔2003〕20號:土地使用稅年稅額幅度定為:每平方米0.5元至8元。各級標準為:一級地8元,二級地6元,三級地4元,四級地2元,五級地1元,六級地0.5元,建制鎮、工礦區0.5元至1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長府發〔2007〕25號: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分別為:一級地24元,二級地21元,三級地18元,四級地14元,五級地9元,六級地6元,七級地4元,八級地3元,九級地2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長府發〔2003〕20號同時廢止)。

二、徵稅物件: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物件,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型別。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當代社會,使用土地是需要向我們國家繳納稅收的,這實際上就是稅收法律中所說的土地使用稅,稅收問題絕對不能忽視,畢竟他是我們國家最為關鍵的一種財政收入,這也是為什麼要對偷稅人員進行嚴厲打擊,當然各地稅收可能有一定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