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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誰是承擔人、怎麼確定?

土地使用稅是針對土地的使用者徵收的稅款,我國的各省市使用土地的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需要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一般是根據土地型別和所在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一般而言,土地使用稅是由土地使用權所有者來繳納,但如果存在土地租賃等轉移的情況,土地使用稅誰是承擔人?本站來為您解答。

土地使用稅誰是承擔人、怎麼確定?

一、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徵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限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二、徵收方式

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諮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稅誰是承擔人

對於擁有土地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擁有者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租賃的土地根據租賃按雙方約定交。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1、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土地使用稅一般是由土地使用權所有者繳納,但在現實生活中,除了農業用地,工業用地和住宅用地的所有權都通過租賃,轉讓等方式不斷的變換著,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稅誰是承擔人應該由誰實際擁有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來確定,若是代管,就由代管者繳納,繳納金額根據當地政策執行。若您對土地使用稅的繳納還存在問題,歡迎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幫您線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