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傳喚嚴重嗎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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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因證據不足撤銷案件可否要求國家賠償
案件撤銷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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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訊在法律上可以是為充足的證據嗎
視訊屬於視聽資料,證據要有證明效力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具體來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2)視聽資料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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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官迴避的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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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料證據的認定是什麼
目前相關立法滯後於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電子證據的審查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事宜尚無有針對性的全面規定。《電子簽名法》中僅對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考慮的因素做了概括性的規定。由於缺少國家層面的全面性規則,因此,各地法院對電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