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與民事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民事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兩類物件的訴訟利害關係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訊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6、許可權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是在於使辯護人蔘加訴訟;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許可權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按照授權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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