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住房補貼怎麼提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職工申請支取住房貨幣補貼,引導按以下程式辦理:
申請時間及支取額度:
1.購買自住住房的,屬一次性付款購買的,在付清房款後一年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
屬按揭購房的,在還款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支取一次,累計支取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及貸款本息之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在批文有效期內提出申請,只能申請支取一次,支取額不能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3.租房自住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支取一次,每次支取不得超過半年實際支付的租金總額。
提取住房補貼的程式:
1.符合上述規定的員工到派駐運營財務領取並填寫《住房貨幣補貼支取申請表》及《取款通知書》,由單位核實並加具公章及印鑑後,持有關證明材料到開戶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2.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房自住需多次支取的,辦理第一次稽核後,由單位核實並加具公章及印鑑後到開戶銀行辦理支取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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