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究竟哪些行為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其實我國相關法律中,並沒有具體規定哪些行為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是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進行了列舉,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哪些行為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別做了規定。其中,第四十六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竊他人作品。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得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看完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哪些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了吧,對此我們就可以推斷出,哪些行為是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耐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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