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職務發明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認定職務發明創造與非發明創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兩個方面,
1、完成發明創造是否為了執行本單位的任務;
2、完成發明創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二、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以單位的業務範圍來劃分。即凡是屬於單位業務範圍內的有關發明創造,均認為是職務發明。從單位的角度看,單位僱傭職工的目的就是為了發展其業務,職工有義務為發展單位的業務而努力,因此,職工完成的一切在單位業務範圍內的發明創造行為均屬於履行職務。
對於職務發明的專利權認定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但如果職務發明人並不是在本職工作中發明的,或者並沒有利用用人單位的相關資源而得出的發明,那麼是不可以認定為職務發明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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