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的版權歸屬是誰?
一、 職務作品的版權歸屬是誰?
(一)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一般職務作品,是單位職工完成單位工作任務創作的文學、藝術類作品。“工作任務”,是指單位職工在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這類作品,著作權由作者(單位職工)享有。但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有權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二)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特殊職務作品,是職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科學技術類作品。科學技術類作品,包括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也可歸入特殊職務作品。
對特殊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二、委託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解釋》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條文所說的合同,應當是書面合同。這裡存在的問題是受託人可能再委託。如甲方委託乙方完成一項校徽的設計,乙方又委託丙方設計,甲方接受了這項設計,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這項設計的著作權歸丙方。因為儘管甲方、乙方出了資金,進行創造性勞動的卻是丙方。
《著作權法解釋》第12條規定:“按照著作權法第條規定委託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託人的情形,委託人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甲方使用該校徽自無問題,而乙方的使用,僅僅是完成甲方的委託,從而獲得報酬。
以上就是職務作品版權歸屬的相關認定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必須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職務作品的版權認定存在異議的,職務作品人可以向單位提出協商的決定,一般的矛盾原因在於對職務作品人的獎勵認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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