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名稱能否受著作權保護?
一、作品的名稱能否受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第三條以列舉的方式,限定了其所保護的客體範圍,但是並未明確說明作品名稱是否收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我們僅能從法理入手,探尋這一問題。侵犯作品的名稱權,筆者認為可以區分出兩種情形,其一是他人轉載某一作品時,保留了該作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但是未經作者同意,擅自將作品名稱進行篡改(倘若包括作品名稱在內的整個作品都被篡改,無疑要通過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此種情形,不在本文討論);其二是他人盜用了某一作品的名稱,作為自己作品的名稱。
對於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應該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因為《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有"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雖然該條並未明確說明是否單獨對名稱權施以保護,保護的物件,僅限於作品。但是我們做文義解釋,不難發現,一個完整的作品無疑應該包含該作品的名稱,因而對於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應該及於該作品的名稱,當作品名稱遭到篡改、歪曲的時候,即意味著作品某一部分的完整性受到破壞。
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但沒有發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麼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並截止於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一般從作品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沒有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給予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沒有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4、合作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後50年,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與乙於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麼該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並截止於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的名稱一般是屬於開放性的,對於作品的名稱,其它人員是可以進行引用處理的,但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我國出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進行明確,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諮詢智慧財產權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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