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四)客觀要件
主要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背信行為,是指行為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係,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了六種非法活動,即: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3、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6、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量刑標準
1、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2、...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十一條之一:[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認定
本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或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的行為。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