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官司訴訟程式有哪些
一、專利官司訴訟程式有哪些
1、原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稽核委託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對於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係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係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於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檔案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式中加以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分析委託人的實施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權人通過分析,認為自己實施地技術落入了涉案專利地保護範圍,但是涉嫌侵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實施地技術屬於公開技術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術抗辯。
此外如果涉嫌侵權人是專利產品地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地,涉嫌侵權人不知道該產品屬於侵權產品,並能舉證證明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而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及時與專利權人協商和談判
被控侵權人收到專利權人地警告函後,一方面積極收集證據,全面研究分析相關地技術問題;另一方面還要及時與專利權人協商談判,爭取較低地損害賠償數額,或者以自己認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如取得專利權人地實施許可或者交叉許可等。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權人在與專利權人進行協商和談判前,所作地收集證據和全面研究分析相關技術問題地工作,對於在協商&談判中爭取主動權具有重要意義。例如,涉嫌侵權人通過技術分析,認為涉案專利有可能被宣告無效地,就可以以此作為談判地籌碼,從而獲得對自己有利地談判結果。
專利侵權是違法的,在我們專利侵權的時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專利官司訴訟程式也要按照一定的程式過程去走,需要注意,在專利官司訴訟之前,一定要判斷自己的專利是否具有穩定性,若沒有是有可能被法院駁回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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