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包括哪些?
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包括哪些?
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功能和公開功能,既保護了智慧財產權創造者的獨佔性,又激勵競爭對手在高起點上去創造新的知識。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智慧財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 版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3) 地理標誌權。
(4)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6)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
(7) 為披露過的資訊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智慧財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理髮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範圍。
智慧財產權,有人喜歡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不要以為智慧財產權離我們有多遠,如果你是消費者,那麼你看電影、聽音樂、玩電腦、讀書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創造的智慧成果;如果你是生產商或服務商,那麼你的產品或服務要想有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內在素質,就不能不考慮要擁有專利、商標、版權或產地標識等權利,否則你的生意長不了。智慧財產權就是這樣活躍,滲透於人們的日常生活。
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國際上都有一定的定論,所以只要自己符合有關的規定,那麼自己的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就會有法律上的支援,國家的有關部門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的處理,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充分的保障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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