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一、網路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以下情形,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
1、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2、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
3、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侵權責任的四種歸責原則是什麼
1、在我國民法理論上,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
(1)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原則;
(3)無過錯責任原則;
(4)公平原則。
2、過錯責任原則,所謂過錯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所貫徹的基本精神是:沒有過錯,就沒有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於行為人的過錯而產生的侵權責任。按照過錯原則,行為人只有在主觀上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3、過錯推定原則,該原則是過錯責任適用的一種特殊情況,是指受害人若能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由行為人所造成的,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則法律就推定其有過錯並就此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該原則是介於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一種中間責任。該歸責將過錯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侵權人,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
4、無過錯責任原則,該原則又稱之為危險責任,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依據法律規定而承擔侵權責任。該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彌補過錯及過錯推定原則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
5、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如不對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則法官在案例裁判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不符合成文法系社會要求的確定性。《民法典》將公平責任原則劃為無過錯責任的範疇,該規定不會導致歸責原則適用的交叉,有利於侵權責任編的實施與適用。
網路服務提供商如果侵犯他人的權益,也是需要進行責任認定的,根據實際的情況認定侵權者的相關責任,侵權責任的型別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四種類型,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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