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條例17條怎麼釋義?
為了保障征服依法行政,同時公民可以依法瞭解政府的資訊,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的相關內容,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資訊公開條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每一條都有詳細的釋義,資訊公開條例17條也做了詳細的釋義。
一、政府資訊公開包括第十七條內容
第十七條【政府資訊公開主體】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條文註釋
1、本條是對政府資訊公開主體的規定。
2、政府資訊公開主體的確定,實質上也包含了政府資訊公開許可權的配置問題。由於在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關鍵問題是判斷某一具體的政府資訊是否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而不得公開,那麼,政府資訊公開許可權的分配,政府資訊公開主體的確定,首先需要考慮的就是誰更適合對某一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因此,也可以說,確定政府資訊公開主體就是確定政府資訊公開的審查主體。
3、本法對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有一般規定和特殊規定之分。一般情況下,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儲存誰公開”的原則。根據本條例規定,政府資訊可分為行政機關自己製作的政府資訊和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前者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後者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特殊情況下,公開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本條例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主體的規定屬於一般規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對某類政府資訊的公開主體作出了與本條例不同的規定,則屬於特殊規定,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處理。
應該先要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全部內容,特別是資訊公開條例17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資訊公開條例17條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也就是公開許可權的配置,並且對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規定了有一般規定以及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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