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的依據是什麼,是否和當時的戶口有關呢
一、土地確權的依據是什麼?
確權的依據是以第二輪土地延包合同為依據,如沒有二輪合同,要以第二輪延包時的地畝臺帳或當時的分地情況,召開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的確權方案進行確權,不能重新調整土地。
二、土地確權是否和當時的戶口有關呢?
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稽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稽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所以說土地確權和當時的戶口是沒有關係的。
三、土地確權遇到有爭議的地又該如何處理呢?
1.土地爭議糾紛分兩種:
(1)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由國土地部門調查提出意見,由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如村民小組之間,村與村之間,鄉鎮與鄉鎮之間的所有權使用權的糾紛屬國土部門調查處理的範圍。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可以由村民小組、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農業部門調解解決,可以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老人過時候土地由誰繼承?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只是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而遺產是公民死亡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顯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
2.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承包人死亡後發包單位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
3.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其中對於該條款的釋義中規定,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5.《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
土地確權後,土地可以隨意買賣?
近幾年來農村的土地政策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土地給予農民更多的經濟收入,在土地確權之後,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已經牢牢的掌握到農民的手中,農民能夠利用土地進行抵押貸款等等獲得豐厚的經濟回報,同時隨著土地流轉、宅基地流轉以及農地入市等政策的開展,土地變現的...
-
西安市城市拆遷法細則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
-
土地確權意義?
目前仍有一區域性農民關於土地確權持不理不睬的態度,以為本人耕種多年的土地資源就是本人,誰也搶不走。首先是有利於強化物權保障。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一經確權,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利人,有利於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
集體土地入市交易規則是什麼?
首先,要明確集體土地入市的供方市場主體。在一級市場上,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若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則是其股東大會。只有股東們才有權決定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入市流轉。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只是他們委託的代理人,無權決定某宗集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