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過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積多佔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無權批准宅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佔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3、《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執行。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宅基地在滿足條件之後是可以流轉的,但是由於農民個人並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權,故此在流轉之前需要獲得集體組織的同意,切受讓宅基地的一方也只能是本集體組織的成員。由於在出租、轉讓宅基地之後,是不能再次申請獲得宅基地的,故此在流轉之前需要考慮清楚是否需要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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