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批准條件有哪些
一、農村自建房批准條件有哪些
1、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週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3、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4、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
5、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村自建房申請宅基地審批手續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佈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併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農村村民未經審批在農用地上建住宅,將面臨兩個後果:一是住宅本身屬於違建,遇徵收時原則上不予補償;二是建設行為本身涉嫌非法佔地,當地國土部門有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83條之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國土部門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房屋最終可能面臨被司法強拆的厄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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