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村宅基地復墾的條件是什麼?
一、重慶農村宅基地復墾的條件是什麼?
重慶農村宅基地復墾的條件是:
(一)現狀為建設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充套件邊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用地範圍外,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具備主要復墾為耕地的條件;
(三)權屬清晰,具有合法權屬證明。
(四)宅基地復墾後有合法有效、穩定的住所。
二、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轉讓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符合第十條宅基地‘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第十八條【回收條件】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的政府批准,應當登出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檔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建新拆舊並簽訂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自遷出之日起滿2年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或者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且未有上蓋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外籍華人),通過合法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當房屋坍塌或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條【退出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騰退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有償方式回收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佔用的宅基地。
鼓勵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轉讓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第二十條【安置補償】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的,應依法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
經協商一致的,也可採用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等其他形式。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農村宅基地復墾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農民是可以根據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要求和相關規定來申請辦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並對相關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復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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