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子女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徵地拆遷子女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在拆遷活動中,拆遷人須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房屋拆遷與補償相關事宜,該協議當事人雙方只能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其他有權簽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
房屋所有權人去世後,該房屋即應當依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但繼承後繼承人應當進行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以確定所有權人,變更登記之前,各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未變更登記的,即屬於房屋所有權狀態不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可見,拆遷人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不需要被拆遷房屋的繼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式履行。實施拆遷並給付補償款後,各繼承人可依據其對房屋的繼承情況要求其應當分配的財產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綜上所述,徵地拆遷子女繼承糾紛的解決是有法可循的。從上文中我們可以得出。繼承應該按照遺囑和法定繼承。如果對於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徵地拆遷子女繼承糾紛怎麼解決的問題進行的回答,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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