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承認強拆怎麼辦
如果被告不認可原告證據的,需要提出反駁,是否認可原告的證據,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
民事訴訟證據審查與判斷的方法與技巧
1、巧用證據交換手段,確保庭審質效
一般來說,複雜疑難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證據種類,數量較多,如把這些繁多且複雜的證據材料一下全部放置於庭審中“會診”,勢必會增加庭審負擔,進而降低庭審質效,審判法官也很難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對如此繁多的證據材料的真偽及證明力大小作出準確判斷。因此,審判法官如遇到複雜疑難案件,應主動啟動庭前證據交換程式,促使當事人在庭前將其持有的證據予以提供,並通過證據交換、質辯,從而達到了整理和固點訴訟爭點及確認證據證明力的效果,為開展好庭審活動打下堅實基礎,這樣既保障了庭審質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認證水平。
2、適度引導舉證,明確舉證、查證範圍
由於當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養、法律知識、訴訟技能等明視訊記憶體在差異。為使當事人特別是弱勢訴訟群體迅速明白訴訟旨意,更好地維好自己權益,審判法官應對弱勢主體的舉證要求適度加以引導,有利於庭審活動的順利展開,既能明朗當事人的舉證範圍,又明晰了法官查證案件事實的審理方向,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打下堅實的裁判基礎。
3、規範程式環節,處理好“辯”與“質”的關係
我們知道,質證權與辯論權是當事人在不同訴訟階段中享有的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權利,實踐中,當事人易把它們混淆起來,諸如在庭審中,當事人因不懂得訴訟程式的具體規則,有時易把這兩種程式權利混用起來,比如本應談證據的質證意見,反談案件的辯論意見,無意的打亂了庭審程式,降低了質證程式的功能,影響認證效果。為此,審判法官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質證與辯論的區別與要求,應規範約束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法官在質證程式中應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邊聽;二要做到邊記;三要做到邊思考。法官不僅要聽好,還要善於思量證據的“三性”,為以後的認證做好準備工作。
當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如果在訴訟的過程中被告拒絕承認的話,原告可以提出證據,被告可以進行反駁,但最終的結果是由法院來進行審判,因此,原告進行取證是非常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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