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執行行政訴訟判決原告怎麼辦?
一、被告拒不執行行政訴訟判決原告怎麼辦?
當民事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故意拒絕履行義務或者逃避履行義務時,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判決書生效後的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為:
(1)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為一年;
(2)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二、可以申請行政訴訟的行為有什麼?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被告不執行行政訴訟的判決,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對於行政拘留,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自己的經營自主權,侵犯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存在濫用權力的行為,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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