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承認遺囑被告怎麼寫答辯狀
一、原告不承認遺囑被告怎麼寫答辯狀?
(一)首部。寫答辯狀名稱,“民事答辯狀”或“答辯狀”。
(二)正文
1、答辯人一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資訊情況
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還應該寫上電話等聯絡方式,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且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接著寫明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還要寫明其與答辯人的關係。如果委託律師代理,只需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也可以不寫明代理人和律師,在委託上列明,將委託上交給法院。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或上訴人)為何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於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
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年月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提起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的理由。這是答辯狀的主要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不實之詞進行反駁。客觀事實是構成行為性質和判斷是非的根據,虛構的事實必然導致錯誤的判斷。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對方的訴訟請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指明其所謂“事實”的虛假性,並敘述案件真實情況。同時出示關鍵證據。
(2)針對舉證錯誤進行反駁。證據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證據虛假,必然反映事實的虛假或論辯的荒謬。因此,用確鑿的證據,反駁對方訴狀舉證的虛假、說理的不當,是反駁訴訟請求最有利、最簡捷的方法之一。
(3)針對論證錯誤進行反駁。對方無禮的訴訟請求,難免在說理時暴露出語言思維的邏輯混亂,觀點與依據的互相矛盾、不合法理或違背常理等破綻。答辯狀若第一章婚姻家事訴訟能準確而尖銳地指出這些漏洞,常常可以“出奇制勝”,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被動局面。那麼,答辯人完全可以建議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4)明確提出答辯意見和請求。論證答辯理由的最終目的是提出答辯意見和主張。應在辯駁的基礎上,綜合答辯內容要點,提出具體主張,部分或全部否定對方的訴訟請求。一般寫法是另起一段,用承接詞“綜上所述”,引出答辯內容要點,最後提出答辯要求。
(三)結尾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簽名和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應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份;
(2)、物證或書證(名稱)件;
(3)、證人(姓名)(住址)。
原告有權利提出這份遺囑是有問題的,但是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是看原告個人的態度的,在原告不承認遺囑的情況下,原告肯定也相對應的向法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所以被告遞交答辯狀是一方面,但關鍵還是應該有和原告相反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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