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公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土地徵收公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法的土地徵收公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公告必須在徵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後實施,徵地方案是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或同時必須上報的材料。
徵收土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二、徵地公告的內容有哪些內容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但該規定並未明確規定公告的內容。綜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徵地公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
(二)徵收土地的用途;
(三)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和範圍;
(四)徵地補償標準;
(五)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和辦法;
(六)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和地點。
《徵收土地公告》第五條: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徵收土地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均應通過公告方式予以釋出。關於徵收土地公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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