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偷拆造成的後果誰來承擔?
一、徵地拆遷中,偷拆造成的後果誰來承擔?
徵地拆遷當中,偷拆造成的後果應該由施工方來承擔,偷拆和誤拆經現象原理是一樣的,仔細分析房屋被“誤拆”或“偷拆”過程中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難發現其中主要存在兩個法律關係。第一,行政機關與被誤拆人之間形成的以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為內容的行政法律關係。房屋徵收部門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與被徵收人就土地、房屋補償等事項直接進行交涉,但不直接實施拆遷行為。第二,行政機關和施工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房屋徵收部門與施工方簽訂合同,委託拆遷施工方實施具體的拆遷工作,施工方的拆除範圍和拆除物件應是行政機關明確了的,其在實施拆遷行為時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施工方本身並無任何權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
明確以上法律關係,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只要行政機關與施工方存在委託關係,就應以就應該由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於確非行政機關的授意導致的“誤拆”或“偷拆”,行政機關可在行政訴訟結束後以拆遷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施工方進行追償。
大量“誤拆”或“偷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各級法院在辦理“誤拆”或“偷拆”案件的基本思路是,只要原告能證明該地是某地方政府在實施徵地拆遷,有相應的徵地公告或者徵收決定公告,就即使該地方政府不承認“誤拆”或“偷拆”是其實施,一般法院也會認定“誤拆”或“偷拆”的法律後果,也應該由該地方政府承擔。
綜上所述,在徵地拆遷當中,偷拆造成的後果會由施工方來承擔,即使施工方是由行政單位來委託實施拆遷工作的,但是如果沒有明確的拆遷手續的,偷拆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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