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報告不合理該如何辦?
一、評估報告不合理該如何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
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但鑑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鑑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複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評估、鑑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可以申請重新評估嗎
房屋拆遷評估只是房屋徵收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在評估報告上簽字,最多能證明同意這個評估結果,不代表必定同意被徵收。房屋徵收需要重新簽定房屋徵收合同才行。如果評估報告你已經簽字同意,而且已超過給定的5天的重新申請期限,那麼你是無法再申請重新評估了,此評估價應視為你認同的價格。
三、評估報告在哪裡辦理
凡進行房屋評估作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處(所)申報,由當地房地產交易管理處(所)安排專業評估人員進行評估作價。
評估人員要對房屋圖卡資料複查核對,進行現場勘察、測繪、評議,準確丈量房屋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調查房屋的建築年代、朝向、層次和用途,按照房屋評估標準勘察記錄房屋的結構、裝修、裝置的完損等級、新舊程度和房屋的增減價值。
整理勘察記錄,計算房屋的重置完全價值(原值)、現值(淨值),尚可使用年限、殘值等。
整理填寫房屋完損等級勘估表和房屋價值評估表,作為提供確定房屋價格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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