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更名是被允許的嗎?
一、土地使用權更名是被允許的嗎?
土地使用權更名是被允許的。在一定條件下,國有土地使用權更名是被允許的。在我國,國有土地證有很多種,但並不是每一種都能辦理過戶。國有土地分為劃撥和出讓性質。劃撥是不能辦理過戶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後,轉變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才可以辦理過戶。如果是國有出讓性質土地證,是可以辦理過戶的。
二、土地使用權的型別有哪些?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劃撥土地使用範圍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都市計畫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4、出讓土地使用範圍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新的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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