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包括什麼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包括什麼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同時,第七條規定,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服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
(3)已登出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哪些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各項權利為法定權利,不得隨意變更。而合同權利依雙方當事人約定,難以避免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等行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造成侵害。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期限較長.比較穩定。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較短也容易發生變化。
承包人作為用益物權人,可以對抗發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被任意剝奪,承包地被違法收回後,可以要求返還。而合同有可能隨意解除,承包地被違法收回的,承包人雖有可能獲得金錢賠償,但返還承包地並不必然。
承包人可以以用益物權人的地位直接對抗第三人的侵害,包括政府的違法干預。比如,承包人可以據此抵 制“一鄉一品”等干預經營自主權的政府決定。
承包人依用益物權享有自主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基礎,任何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而依合同關係難以形成流轉的基礎,而且往往受到對方的限制。
在徵地補償時,承包人可以作為獨立的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獨立的財產權利獲得相應的補償,而不是僅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被忽視。
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這就是說,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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