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合同公證中有哪些注意問題?
一、應注意承包合同的內容是否完善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規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名稱,承包方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方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二、應注意承包合同用語是否規範
如某村採取招標形式發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規定:投標時所交定金充抵部分承包費。這裡所說的定金實質上是履約保證金,而履約保證金與定金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或當事人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合同履行前,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代替物。合同中如果訂有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拒絕履行合同時,可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簽訂承包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土地發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定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同時,根據《村委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村委會發包承包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且原則上本村經濟組織的土地只能向本村經濟組織成員發包。
四、流轉合同的流轉手續是否完備
《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它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而實踐中,許多農戶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其它方式流轉的,也沒有向發包方備案。這就造成土地承包及其經營權流轉的管理混亂,引發各種矛盾。
五、證據是否齊備
這是依法出證的保證。如前所述,土地承包需要多種程式,在各種程式中,作為公證機構不可能從開村民會議到簽訂合同步步跟隨,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原件,包括村委會會議記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會議記錄、鄉鎮政府批文等等。
綜上所述,作為公證人員,應注意土地承包合同內容是否全面合法、合同用語是否規範、合同簽署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等。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把握和理解後,公證人員在進行土地承包合同公證時,就能有效的減少合同糾紛和訴訟事件的發生,對維護髮承包方雙方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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