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訊公開被拒的五個理由,你是否也遇到了?下一步你要這麼做
申請資訊公開,是律師破解徵地拆遷迷局、破解補償不合理的實用招法。往往在資訊公開後,徵地拆遷相關的徵地批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檔案都會詳細披露出來,徵收方壓低補償、違法拆遷的真相也就顯露無遺。此時,徵收方知道貓膩藏不住了,也會一改強硬態度,主動找到被徵收人好好談補償、提高補償。
因此,資訊公開是徵地拆遷中的一面照妖鏡。當然在實踐中,當事人自行去申請資訊公開時,通常也會遇到一些阻礙,比如相關部門的答覆結果往往五花八門。他們通常用這五個理由來拒絕當事人的資訊公開申請。
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通常也給大家提供破解祕方。
第一個理由:你的申請理由不合法不能公開
申請人質疑:我是利害關係人,怎麼不合法了
律師解析:我們在申請資訊公開時經常會提及建設專案的用地許可和規劃許可等證,但是政府往往以當事人和該資訊無利害關係為由拒絕公開。
我們需要明白,《資訊公開條例》的宗旨為: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所以對於非法定的不予公開的情形,都應當予以公開。並且,專案建設需要佔用當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規劃獲得許可之後,將直接導致當事人的土地被徵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機關以不存在利害關係為由拒絕公開,明顯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明顯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個理由:資訊涉及商業祕密不能公開
申請人質疑:可是這關係到我的切身利益啊
律師解析:有些政府資訊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行政機關是可以不公開的,但是,《資訊公開條例》規定了兩種例外情況:第一,該祕密的權利人同意公開;第二,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會造成重大公共利益的損害。當然在實踐中,當事人大多需要想辦法取得權利人的同意。另外,如果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資訊有部分是需要保密,部分是不需要保密的,行政機關應當區別對待,先公開可以公開的資訊,不能以有需要保密的資訊為由,全盤否定資訊公開申請。
第三個理由:上面還沒批下來,你先等著
申請人質疑:這都晾了我兩個月了,我要等到什麼時候才是個頭
律師解析:這是一些地方最經常採取的策略,不僅能夠拖住當事人的維權期限,如果當事人不懂法,沒有答覆也就因此得過且過了,但是事實並不是這樣,政府這種超期不予答覆的行為已經違法了。
《條例》第22條、第33條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定職責有三個期限,一是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二是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三是經過機構負責人同意,最長可以從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答覆,並告知申請人。
因此,不論資訊是否能公開,行政機關都是負有答覆義務的。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也應當告知申請人。所以,如果行政機關超過上述法定期限而不予答覆是明顯的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第四個理由:能公開的就這麼多,其他的沒有
申請人質疑:我要的是一書四方案,這些檔案政府張貼過,根本沒什麼用
律師解析: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在收到資訊公開申請後,避重就輕,以各種理由搪塞,不公開關鍵資訊。
依據《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資訊的方式;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說明理由;該資訊不在本行政機關或者該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資訊在其他機關,應該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和聯絡方式。
因此,即便行政機關不公開相關資訊,也必須保證申請人的知情權,複議機關和法院也有權對行政機關的理由進行實質審查,保證申請人可以獲取關鍵資訊。
第五個理由:交了錢才能公開
申請人質疑:這是你的工作,國家給你發工資,幹嘛還要收錢
律師解析:依據《條例》,行政機關在公開資訊時,只能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不能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的方式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才公開相關資訊是違法的,公民不僅可以通過複議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向上級政府和監察機關舉報。情節嚴重時,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要被追責,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遇到上述情況,作為申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二是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實政府在找各種理由為難申請人的時候,大都知道自己是違法的,只是他們往往帶著僥倖心理,認為大多數申請人都不懂法,而且一般也不敢和政府作對。
其實仔細想想就知道,政府這麼做真的有底氣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作為申請人,依法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如果權利被侵犯,我們當然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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