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風暴下養殖場搬遷持續,這些法律點你必須知道!
畜禽養殖場搬遷、關閉、拆除風暴持續,各地採取的集中關停行動給廣大畜禽養殖戶帶來極大困擾:我的養殖場究竟還能不能開下去了?如果被責令關停,又是否能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呢?首先,搬遷、關閉養殖場的浪潮反映的是國家層面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日漸重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地方有關部門在對養殖業發展進行的規劃中所存在的短視、問題。
國務院2014年頒佈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是專門對此問題進行調整的行政法規,以下我們來就此做一番解讀和梳理:
其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實施。
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要求,合理佈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很顯然,在過去的一個階段內,相關規劃佈局工作沒有做到科學、合理,才會導致由養殖引發的環境汙染、自然資源消耗等問題日趨嚴重。
其二,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些規定不能調整《條例》施行前所建設的養殖場。
那麼這些剛好處於上述區域內的現存養殖場就可能面臨關停、搬遷。
其三,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發展規劃和汙染防治規劃,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而環評可以以環境影響報告書、登記表等不同形式予以體現,其內容將涵蓋養殖所產生的廢棄物種類、數量,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理,消納處理及可能對水體、土壤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的控制等等。
《條例》第25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針對該規定,有以下3點值得注意:
其一,根據該條的規定,這些“調整”“整治”都是因情況變化而發生的,並非畜禽養殖者的過錯,因而養殖戶有權依法獲得補償。
而此種情形下通常不涉及土地徵收,故其補償標準恐不能直接參照徵收補償的標準、原則。
按農村土地“騰退”的補償安置方式進行政策設定,或許是比較合理的。
也就是說,相關補償標準主要依靠政策制定,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如若養殖戶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則可以考慮委託熟悉農村實際情況的專業律師進行維權,爭取通過全面審查涉案整治專案的法律情況來與政府搭建協商平臺,合理增加補償。
但無論如何,這類“騰退”的補償數額最終是難以與徵收補償相當的,其原因在於這塊土地最終將很可能被直接保護起來,而未必能產生任何經濟利益。
總之,瞭解涉案土地在專案後的用途,是通過博弈提升補償數額的關鍵方法之一。
其二,搬遷、關閉不是唯一選項。
對於現有畜禽養殖場所,採取“一刀切”式的關閉或搬遷的做法是錯誤的。
能夠採取組織建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措施,或對已有環保設施進行改造升級進而達到環保監測要求的,完全可以繼續生產經營下去。
實踐中一些地方過度解讀中央政策措施,工作作風簡單粗暴,甚至對遭遇關閉的養殖戶不予補償或僅給予形式意義上的補償就直接實施強拆,這都是明顯錯誤的。
其三,對於以環保整治為名,行徵地、拆違之實的搬遷、關閉行為,養殖戶有權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若涉案養殖場並不存在相關環保違法情形就被直接要求搬遷、關閉,則事實上存在“以拆違代拆遷”的嫌疑。
那麼養殖戶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嚴格按照土地徵收、違建查處的法定程式來開展所謂“整治”工作。
對於這種情況,及時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提供法律支援是十分必要的。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律師表示,根據《條例》第37條之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對違反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的畜禽養殖場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同時處以罰款。
但《條例》卻並未直接賦予行政機關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權力。
行政機關對於逾期不履行責令關閉或拆除決定的養殖戶,只能依據《行政強制法》第53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徑行實施強拆的做法已為一些法院的生效判決所確認違法。
同時,就一般法理而言,類似“養殖場關停”這樣的運動式風潮,無疑將難以避免的造成各種行動中的“誤傷”和對普通群眾權益的損害。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綜合整治方案本身是否合法、合理,是一個尤其需要關注的問題。
對於廣大養殖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明晰自己獲取補償的權利,一旦對補償安置不滿就要及時發動法律程式對涉案行動進行審查,從而以時間換取空間,在這個過程裡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的儘量實現。
至於整治行動本身是否應當降降溫、踩踩剎車,或許並非一戶兩戶養殖者所能左右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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