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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和承包人侵權責任有什麼?

一、發包人和承包人侵權責任有什麼?

發包人和承包人侵權責任有什麼?

發包方與承包方的責任:

1、發包方,發包方應按照約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價款,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

2、承包方,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沒有任何處分權,並不得將所承包企業的財產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或贈與;定期向所承包企業的董事會報送企業財務報表。

二、民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什麼?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於對智慧財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於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於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佔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於侵佔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採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智慧財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發生侵權的行為,侵犯他人財產或者對他人身體造成了損害;

2、侵權行為對被侵害人造成損害;

3、侵權行為和造成的損害有必然的聯絡;

4、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有過錯的。

發包人和承包人存在侵權行為時,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其中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適用於侵佔他人財產的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