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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多久可以解除

失信名單一般需要一至三年才能消除。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資訊: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資訊,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資訊。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資訊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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