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的保證範圍
反擔保的保證範圍如同擔保。保證擔保的責任範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範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物件。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其他從屬於主債權的負擔,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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