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擔保人擔保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及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制度,通常由當事人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自擔保人在合同上自願簽字蓋章後,合同即為生效,對擔保人產生約束。
若擔保人後悔不想提供擔保,可通過兩種途徑:
(1)通過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債權人同意解除擔保合同,放棄對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的權利;
(2)擔保期限屆滿,擔保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及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定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除了上述方法,擔保人也可以另外尋找擔保方或其他人提供保證金,但都需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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