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走遺忘物算是盜竊罪嗎?
在社會生活中,因當事人的疏忽將所有物遺忘的行為常有發生,通常情況下,將遺忘物順手拿走的行為屢見不鮮。遺忘物與普通盜竊行為的最大差距在案件中心的物件性質是否依舊從屬於原所有人,分別拿走物品的人的行為也有很大不同。那麼究竟什麼是遺忘物、盜走遺忘物是否算作是盜竊行為呢?下面跟隨本站小編去一探究竟吧。
一、什麼是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佔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佔罪的法定犯罪物件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於佔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二、盜走遺忘物算盜竊嗎?
主觀上有侵佔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在盜竊罪範圍內,主客觀不統一。因此不能定盜竊罪。而盜竊行為完全可以評價為侵佔行為。主觀上有侵佔的故意,客觀上有盜竊行為,在侵佔罪範圍內重合且一致。因此應當定為侵佔罪。
遺忘物是侵佔罪行為物件之一,其範圍的確定對侵佔罪的認定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國新刑法典對遺忘物的定義和範圍沒有明確地加以規定,也無相關的司法解釋,刑法學界對遺忘物的範圍是否包括遺失物存在著較大的分岐。
在刑法學界,對於遺忘物是否區別於遺失物,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把遺忘物與遺失物相區別,認為侵佔罪的物件只能包括遺忘物。如有的人認為遺忘物是所有人遺忘於某處而忘記帶走的財物,所有人一般對財物丟失於何處,何時丟失能夠很快回想起來並回去尋找,財物撿拾人一般也知道失主。遺失物是所有人因大意而丟失的財物,失主通常並不知道財物何時丟失,丟失於哪裡,財物撿拾人也難以確定財物的主人。另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不存在區別,他們都是侵佔罪的犯罪物件,遺忘物或者遺失物是指持有人的疏忽而遺忘在某處,從而對其喪失了控制的財物。有的人認為遺忘物或遺失物是指非出於佔有人或者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佔有的動產。既然刑法沒有明確界定遺忘物,那麼對其進行學理解釋是必要的。對某些法律條文或術語進行恰當的法律解釋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不僅要考察條文與術語本身當然的文義,還要對這種當然性進行價值的判斷,只有符合刑法理性價值觀的解釋,才是合理的。
根據閱讀上文內容介紹可知,盜走遺忘物這一行為從常規來分析看,一般不屬於盜竊行為,而被看作侵佔行為。因為盜走遺忘物時,此物品性質尚未明確,且當事人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又發生的盜竊行為,綜合來看將這種行為看做是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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