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的訴訟請求有什麼要求?
近年來撤銷權的案例急速增長,其應用在實踐中常常產生糾紛,由於相關法律制度準備不足,無法涵蓋所有現實情形,所以也常令當事人產生疑惑,對於撤銷權之訴的訴訟請求,本站的小編總結了一些規律條例,希望能幫到您在實務中的操作。
撤銷權之訴的訴訟請求有什麼要求
債權人撤銷權不是單純的形成權,而是兼具形成權和請求權的特點。“撤銷權的主要目的是撤銷已實施的民事行為,而返還財產只是因民事行為被撤銷所產生的後果。”但是實務中,大部分的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只會提出兩個訴訟請求:
一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某個行為;
二是請求判令債務人或者有過錯的第三人賠償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很多律師或者當事人會忽視債權人撤銷權的請求權屬性,遺漏提出要求“恢復原狀”或“返還財產”等具有請求權屬性的訴訟請求。這一疏忽極可能導致當事人為了達到該目的,要另外再提起一個訴訟,造成不必要的訟累。更為重要的是,一個訴訟變為兩個訴訟,導致時間被大量耗費。法諺有云:“遲到的正義非正義”,這樣的結果定然不是當事人所追求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由於我國法律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過於原則,導致在適用法律時要麼困惑不解,要麼無法全面領會法律規定的精神核心,進而導致司法實踐中裁判不一,法律實施的統一性無法得到保障。本站小編通過分析提煉出以上的內容,希望能幫助您對撤銷權之訴的訴訟請求有初步的瞭解,具體案例請在網站諮詢線上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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