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的區別是什麼?
侵權之債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之債是基於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係。
合同之債是指因訂立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在所有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合同之債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1、它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
2、它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於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對立,因而合同之債的發生須經雙方協商自由表示其意思達於一致,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無效,不能發生合同之債。
3、合同之債中的債權債務相互對應。
4、合同之債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債的產生、形式、內容等合同法上的規定,多屬於任意性規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規範。
侵權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失,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侵權之債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數量是隨著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不斷上升的,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之債一般多為約定之債,而侵權之債一般多為法定之債,這就是兩者最基本的區別,大家更加了解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債權債務的關係以及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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